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 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章程修改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行业协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二)会员资格、权利与义务、惩戒与申诉制度以及入会、退会程序;
(三)会费缴、退办法;
(四)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责、议事规则;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的产生、职责、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六)财务预算、决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信息公开制度;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行业协会的终止程序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行业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和数量由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