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文明诚信企业(商户)评选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引导广大个体私营经营者牢固树立“文明诚信为本、文明诚信立身、文明诚信兴商”的思想,规范职业道德行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稳步发展,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积极投身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为推进“美丽深圳”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深圳市私营企业协会红旗文明诚信评选活动中的报名、审核、评定、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环节。
第三条 奖项定位 红旗文明诚信评选活动是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深圳市私营企业协会在我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域中,评选文明诚信方面的最高荣誉,授予我市在创建文明诚信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四条 奖项结构 红旗文明诚信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评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各约100名。
第五条 评选机制 红旗文明诚信评选活动采取自愿申请或市、区个私协会推荐的方式申报。本着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和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组织架构 为确保红旗文明诚信评选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每届红旗文明诚信评选活动均设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个私协会秘书处。评选活动结束后,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自动解散。
第七条 机构成员 领导小组由市、区各级个私协会负责人组成,亦可推荐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中,在评选文明诚信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参与。领导小组主任由市个私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个私协会秘书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市协会各部门和各区协会负责人或专家组成。
第八条 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红旗文明诚信评选活动工作的开展;
(二)、研究解决红旗文明诚信评选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交最终获奖名单。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红旗文明诚信评选活动工作方案;
(二)、根据工作方案协调沟通、组织实施;
(三)、组织初审,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初审结果;
(四)、组织实地检查考核。
(五)、组织表彰。
(六)、对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宣传推广。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奖励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有强烈的创建意识,且必须已经参加协会开展的 “我承诺 我守法 我诚信”守信承诺签名活动。
二、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特种行业上岗证等),按时年报。
三、遵纪守法、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不搞虚假标价、不做虚假广告、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注重产(商)品质量。依法取得必要的生产经营资质,建立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标准、计量、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或服务承诺等自律管理制度,重合同,守信用,无合同违约、欺诈等行为。
五、财务核算规范,纳税意识强,不偷税、漏税、骗税、逃税。
六、关爱员工,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劳动用工规范,劳资关系和谐,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内部安定团结,坚持和谐发展。规章制度完善,设置有法制道德宣传栏,经常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文明诚信、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八、恪守银行信用。无不良贷款、无骗贷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九、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十、近两年内深圳信用网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市、区各级协会开展申报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评选活动办公室。
二、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和评选条件进行初审,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三、领导小组分组到实地考核验收,并择优确定候选名单。
四、办公室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办公室组织表彰活动,对获奖单位授予红旗文明诚信奖牌。
二、获奖名单上报深圳信用网,并登记获奖信息。
三、争取优先获取政府和社会资源,如组织银行对有融资需求的获奖单位进行信用贷款。
第四章 宣传推广
第十二条 宣传推广 市、区各级协会应当配合各级媒体以及利用协会内刊、网站、微信平台,对获奖单位的先进事迹进行大力宣传。
第十三条 组织巡演 市、区各级协会根据形势的需求,决定是否组织获奖单位巡回演讲,或组织公开交流,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队伍精神文明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 红旗文明诚信评选活动经费开支由市个私协会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奖项监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红旗文明诚信荣誉的,由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四年;已获奖励的,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予以公告。
十六条 评审管理 评审和考核人员弄虚作假、串通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财物的,取消评审或考核资格,提请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受理。
十七条 奖项管理 红旗文明诚信奖牌由个私协会系统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红旗文明诚信的标志和奖牌,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相关条款 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深圳市私营企业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