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员的管理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深圳市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服务 :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 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 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 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九条 会费管理和标准:
(一)本会收取的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本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20 元;
(四)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会员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本会交纳本年度会费,可一次交纳一届(即4年)会费;
(六)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条 会籍管理:
(一)对于为协会和个私经济发展、为履行社会责任或者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1书面表扬;
2公开表彰;
3授予荣誉称号;
4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会长办公会按照《章程》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做出奖励决定。
(二)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自律规则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 提醒谈话;
2 警告,责令检讨;
3 通报批评;
4 公开谴责;
5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6 给予除名。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四)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会员 1 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2会员 1 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会员退会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六)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有关的纠纷时,可向协会申请予以调解。
(七)会员出现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本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