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深圳市私营企业协会会员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16日市 个协六届、私协四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会员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下简称个协)、深圳市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私协)是经深圳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组织。
第三条 根据2003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因此,个协、私协收取会员费,是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2003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五条 根据2005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收缴、管理、使用等规定》(粤工商[2005]联字1号)第四条的规定:“……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和省直为一类地区……个体工商户会员年度会员费不超过120元;私营企业会员注册资金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年度会员费不超过500-600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会员费的标准为:
1、个体工商户普通会员年度会员费每户120元人民币;若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提供了个性化专项服务的,在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愿接受服务的基础上,亦可发展其为个人会员,并收取年度每人120元至240元人民币的会员费;
2、私营企业、独资企业普通会员年度会员费每户(每个法人企业)每年480元人民币;若为会员企业提供了专项服务,年度会员费可按10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
第六条 缴纳会员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自愿加入个协组织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然人,自愿加入私协组织的私营企业均应自觉缴纳会员费。年度会员费由会员向协会一次性缴交。
第七条 为方便会员缴交会员费,个协、私协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收取会员费。
第八条 为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现象,收取会员费必须根据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规定:“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会员费票据的管理应严格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在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保管、使用和核销等环节由专人负责,确保票据和资金的安全。
第九条 根据2005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广东省私营企业协会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收缴、管理、使用等规定》(粤工商[2005]联字1号),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按以下比例分配会员费:各区协会为市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费按各区每年收取会费总额的5%上解市协会。所有的会员费都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进行结算。市协会按年度定额如期向上级协会上缴年度团体会员费。
第十条 各级协会收取的会员费,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同时,对特困会员要给予救济。
第十一条 会员费开支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会员费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会员费收支情况须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每年社团年检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会员费收支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私营企业协会负责解释,以前相关内容的文件同时作废。